金融系統(tǒng)相對其他洗錢道路來說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級優(yōu)點,這就請求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履行反洗錢任務,才干有效應對這種洗錢風險。
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級國民法院對楊JF、余某、盧某、金某、楊某等15人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楊JF犯票據(jù)欺騙罪和金融憑證欺騙罪,判處逝世刑緩期2年履行,剝脫政治權利畢生,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余某、盧某、金某犯票據(jù)欺騙罪,分辨判處逝世緩2年、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認定楊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履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分金510萬元。本案中,楊某的洗錢數(shù)額高達6500萬元,是目前我國洗錢數(shù)額最大的洗錢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錢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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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楊某洗錢案基礎情況
2006年9月26日,四川省某煙草公司收到某銀行成都分行送達的對賬單后,發(fā)明余額有誤,該支行立即進行查賬,發(fā)明該煙草公司賬上定期存款余額應為8000萬元,實為1500萬元,而持有的8000萬元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明系捏造。
經警方調查,“9·26”金融欺騙案系由楊JF犯法團伙持續(xù)實行的8起系列金融欺騙案之一。2006年6月,楊JF、余某、盧某、金某共謀,經金某介紹由楊某引存四川省某煙草公司8000萬元存入在某銀行蜀漢支行開立的賬戶,再偷拿并偽刻銀行預留印鑒,應用捏造的轉賬支票,將該煙草公司8000萬元存款中的6500萬元轉入楊某虛偽注冊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資有限公司,將1500萬元轉存定期留在該煙草公司賬戶,并制作了一張8000萬元的虛偽定期存單用于欺騙該煙草公司。楊某在明知楊JF等人所轉6500萬元資金系欺騙犯法所得的情況下,為粉飾犯法所得的起源和性質,仍供給四川蜀港投資有限公司(虛偽注冊成立)和四川富陽投資有限公司賬戶,并幫助楊JF等人轉款、取現(xiàn)用于投資水電站、加油站、礦山、房地產、證券等項目,清洗犯法所得。
二、楊某洗錢案分析
。ㄒ唬┫村X過程分析。據(jù)調查,本案犯法團伙是一個有組織、分工明白、專業(yè)化程度非常高的犯法團伙,該團伙網羅了包含銀行客戶經理、企業(yè)財務人員、公司負責人等熟悉銀行經營運動、印鑒和賬戶管理、企業(yè)財務管理的人員,進行了周到的組織和打算,分工負責拉客戶、捏造印鑒和存單、接洽銀行開立賬戶、轉移資金或取現(xiàn)。犯法團伙實行欺騙和洗錢的過程如下:
1. 2006年6月29日,犯法團伙成員假冒銀行客戶經理的身份,以高息返利或賄賂企業(yè)財務人員的手段,誘使四川省某煙草公司將8000萬資金轉入其在某銀行蜀漢支行賬戶,為犯法團伙實行欺騙供給了目標。
2. 2006年7月3日,犯法團伙成員冒充企業(yè)財務人員,捏造預留印鑒購置支票,將四川省某煙草公司賬戶內6500萬元資金轉至楊某虛偽注冊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資有限公司在某銀行蜀漢支行的賬戶上;同時,楊某在明知該煙草公司要將8000萬元存為定期的情況下,仍提議捏造了8000萬的銀行定期存單,交給該煙草公司,以掩飾騙局。
3. 2006年7月4日至8月10日,犯法團伙通過楊某供給的四川蜀港投資有限公司賬戶將欺騙資金中的6396萬元,分10筆轉入四川富陽投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8個賬戶中。
4. 犯法團伙從上述8個賬戶中將欺騙所得資金大部分投資于水電站、加油站、礦山、房地產、證券等項目,并支取部分現(xiàn)金,從而完成洗錢過程。
(二)洗錢伎倆分析。在楊某洗錢案中,該犯法團伙重要是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洗錢,其洗錢伎倆的重要特點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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