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來畫家成了名,開了個展,順便把當年那個富翁的肖像畫標價20萬,并提名為《賊》公開展覽。
再然后富翁聞訊,匆匆促趕到畫展現(xiàn)場花費20萬把《賊》給買走了。
故事到此結束,畫家博得了成功,然后好事的文人就開端從這篇小故事中總結出人生經(jīng)驗:“人生是奮斗的人生,別人瞧不起自己無關緊要,最重要的是自己應當艱難卓絕地奮斗和努力!
對于好事的文人所總結出的人生經(jīng)驗畢竟是真理還是謬誤,我們暫且不論。我感到這則故事的結局本不應如此完善,因為任何看起來很完善的東西總會讓人產(chǎn)生很多疑問。
疑問之一:畫家常年保存一個無良奸商的肖像的目標畢竟是什么?難道僅僅是為了在出名之后出一口當年的惡氣?如此瑣屑較量小肚雞腸的畫家,即便出了名,其人格也是有待商議的。何況畫畫的最終境界就在于忘記個人榮辱,忘記世俗的利益糾纏,心底無我方能超凡脫俗,物我兩忘才干把創(chuàng)作提升到出神入化的地步。
疑問之二:畫家未經(jīng)別人容許,就擅自私留別人的肖像,且在沒有合法證據(jù)的前提下,擅自冠以《賊》的標題公開展覽,這種做法本身就已經(jīng)侵犯了那個富翁的個人名譽權,富翁大可不必花20萬去買那幅畫,只要把一紙訴狀遞給法院,估計最后申明狼藉的不是富翁而恰恰是那個畫家了。
疑問之三:既然那個富翁是個無良奸商,且在當年都舍不得花一萬元買走那幅畫,后來卻肯舍得花20萬買走那幅畫,這種天方夜譚的反向購置行動能合乎正常的商業(yè)邏輯么?富翁是不是真的很傻,傻到不知道心疼錢的程度?富翁是不是真的很腦殘,腦殘到對那個畫家的非法行動無可奈何的地步?
當年那個富翁對畫家的所作所為,充其量不過是撕毀了他個人的信用罷了,而個人的信用,充其量不過是個人的事情,富翁不守信用,只能證明他是個無良奸商,但畫家的報復行動,卻明顯觸犯了法律。
這則奮斗故事,無疑在告訴我們:即便畫家的行動觸犯了法律,也是值得歌頌的,并值得我們?nèi)W習和效仿的。
類似這樣的奮斗故事,我們實在是聽得太多:國情是特點的,法律是可有可無的,而奮斗的結局往往也是完善的。
我想:如果那個富翁在惱羞成怒的同時還不肯就范,而在生活中,富翁花點錢雇傭幾個流氓打手把那個畫家用來吃飯的兩手都給做掉也不是不可能的,既然是無良奸商,還有什么事兒不敢做呢?看看現(xiàn)在的蠻橫拆遷,權勢階層還能有什么事兒做不出來?
很多奮斗故事都當不得真的,因為諸如此類的“奮斗故事”,基礎上都是那些愛好崇尚烏托邦社會的文人們瞎編亂造出來的玩意:很美,很誘人,很具欺騙力,但偏偏不符合生活邏輯也不符合社會常識。
2010年7月28日
山野居士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