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6月17日電(見習記者高鑫)《第一財經日報》社北京分社產經部原主任傅樺,因有償做負面消息報道、涉嫌受賄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傅不服提出上訴。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國民法院終審作出保持原判的裁定。
傅樺,男,43歲,大學文化,原系《第一財經日報》社北京分社產經部主任,曾任該部記者。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間,吉林省民航機場團體原副總裁張廣濤(已被判刑)與該團體總裁張某因工作產生抵觸,便對張某心懷不滿。張廣濤與時任《第一財經日報》社北京分社產經部記者的傅樺取得接洽,讓傅樺以報社記者的身份對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建設工程進行采訪,并進行負面報道,以達到讓有關部門對張某進行查處的目標。此后,張廣濤指使李某就采訪報道一事持續(xù)與傅樺進行接洽,并于2005年6月間給予傅樺3萬元利益費。當月18日至20日,傅樺與該報社其他記者同赴吉林省長春市,對建設中的龍嘉國際機場進行了采訪,并撰寫了《長春龍家堡機場耽誤交付背后》和《質量安全不能打折扣》兩篇文章,并發(fā)表于當年7月14日《第一財經日報》C6版及該報網站。
法院稱,上海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由上海文廣消息傳媒團體、廣州日報社以及北京青年報社合資成立,三方股東均為國有性質。上海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下屬北京分部無獨立法人資格,財務、人事均由上?偛拷y一管理,員工工資統一發(fā)放。傅樺于2005年3月與上海第一財經報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任《第一財經日報》社北京分社產經部記者,重要工作是消息采訪和撰稿,2006年3月起擔負產經部主任,重要職責包含該部門管理及相干范疇的采訪、撰稿工作。
法院認為,傅樺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方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錢款,其行動已構成受賄罪。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保持。據此作出保持原審判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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