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網(wǎng)杭州7月26日電(記者陳東升馬岳君)《法制日報》記者今天下午從杭州市中級國民法院獲悉,原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委書記謝再興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杭州市國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杭州市中級國民法院將于明天上午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被告人謝再興在浙江省三門縣工作期間結(jié)識被害人邵頌喬,后兩人來往漸密并發(fā)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2006年3月,被害人邵頌喬調(diào)來杭州工作并遷居杭州,此后二人仍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
2009年11月13日被害人邵頌喬乘坐被告人謝再興駕駛的轎車來杭,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謝再興與被害人邵頌喬在位于杭州市西湖區(qū)世紀新城9幢2單元502室邵的住處內(nèi)產(chǎn)生爭執(zhí),被告人謝再興在該室主臥床上應用被子裹壓被害人邵頌喬身材,并采用捂嘴、扼頸等方法致被害人邵頌喬逝世亡。
為毀尸滅跡,被告人謝再興先取該室內(nèi)菜刀在該室衛(wèi)生間內(nèi)將被害人邵頌喬尸體肢解為頭、雙下肢及軀干四部分,后外出購得編織袋四只,將尸塊分辨裝入袋中。被告人謝再興將包裝好的尸塊及被害人邵頌喬隨身物品等先后搬入轎車內(nèi)駕車返回溫州,途中被告人謝再興欲將尸塊沉入水中,遂打電話請求其弟、司機等人籌備鋼板、鉛絲、繩索等沉尸工具。被告人謝再興在獲取工具后,又對已包裝的尸塊外固定鋼板、套上蛇皮袋、捆綁繩索等進行再包裹,并于當晚將尸塊全部拋入金麗溫高速公路溫州段梅岙大橋下的甌江內(nèi),隨后駕車返回溫州。
殺人后的數(shù)月間,被告人謝再興采用多種手段制作被害人邵頌喬尚存人世的假象。被害人邵頌喬家屬發(fā)明異常后于2010年3月26日向杭州市公安機關報案,3月30日,被告人謝再興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4月5日被依法逮捕。5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偵察終結(jié),以被告人謝再興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杭州市國民檢察院認為,謝再興故意殺人并分尸、拋尸,其行動觸犯了《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法事實明白,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義務。根據(jù)《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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