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祥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李一鳴受賄、徇私枉法案,經嘉祥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一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9年5月間,被告人李一鳴利用擔任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特(巡)警大隊二中隊中隊長、柳行派出所科員的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辦理、治安管理、戶口遷移、工作安置、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7358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2018年1月,被告人李一鳴明知楚某雷等人已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接受楚某雷宴請,收受其財物后,未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展開調查,亦未對楚某雷等人采取強制措施,使其不受法律追訴,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
嘉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一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入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索取、收受財物數額巨大,且多次索賄,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一鳴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又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一鳴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退出全部受賄所得,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一鳴的犯罪所得,依法應予追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濟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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