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據《齊魯晚報》報道,濟寧一男子鄭某不具備運送危險品的設備和資質,卻駕駛私自改裝的農用三輪車運送汽油,結果在加油站卸油時違規(guī)操作,造成汽油桶爆炸,兩人受傷。因該加油站也不具備經營危化品資質,濟寧高新區(qū)法院判決鄭某擔責六成,加油站擔責四成。
鄭某系濟寧高新區(qū)人,平時以運輸汽油、柴油為業(yè)。2009年8月20日晚,鄭某應兗州某商貿公司員工杜某安排,向濟寧郊區(qū)一加油站運送價值一萬余元的汽油。當晚鄭某駕駛著自己改裝的農用三輪車,抵達加油站倉庫卸油。據加油站員工介紹,當時鄭某拿出自帶的抽水泵和插排連接到了加油站的電源上,抽到第四桶汽油時,油桶突然起火爆炸,大火隨即蔓延至三輪車,鄭某和一名加油站員工被大火燒傷。
火災發(fā)生后,濟寧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立案偵查,最終因鄭某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條件,未追究鄭某刑事責任。鄭某燒傷后輾轉多家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藥費8000余元,向加油站索賠卻一直未達成協(xié)議,最終訴諸法律,提出13萬元的索賠要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加油站的經營范圍是潤滑油銷售,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資質,屬于超范圍經營。此前,加油站因經營柴油和汽油被公安機關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停業(yè)整頓,但加油站一直未進行整改,甚至還在不具備高度危險品儲存設備和消防設置不健全的條件下繼續(xù)營業(yè),應對本次爆炸事故承擔次要責任。而原告鄭某不具有運送汽油的設備和資質,且在卸油過程中違反易燃易爆物品操作規(guī)范,對本次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主要責任,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