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太原9月13日消息(記者李凡)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山西焦煤集團原副董事長、總經理高玉斌(正廳級)受賄案,上周五在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起訴書指控,2005年,時任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yè)集團副總經理的高玉斌,受人請托為梁志剛(另案處理)在晉煤集團發(fā)運計劃內電煤,后其安排時任晉煤集團運銷處處長的李海明(另案處理)幫助梁志剛辦理煤炭購銷及發(fā)運事宜。2007—2009年,梁志剛連續(xù)三年以江蘇溧陽昆侖熱力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晉煤集團簽訂了每年15萬噸計劃內電煤的煤炭購銷合同。為了感謝高玉斌和李海明的幫助,梁志剛2006年、2007年、2008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后和2009年春節(jié)期間分別7次送高玉斌人民幣120萬元,送李海剛人民幣24萬元,二人均用于個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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