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崔女士告訴記者,10年前,她因為生活原因去了北京打工,中間并沒有與丈夫斷過聯(lián)系?山衲8月份,她回濟南補辦身份證時才發(fā)現(xiàn),兩人已經離婚了。
■現(xiàn)實:2003年5月,被法院判決離婚
昨天,記者在崔女士和鈕先生的離婚判決書上看到,崔女士的前夫鈕先生訴稱“我與被告1990年結婚,由于性格、思想觀念差異等原因,矛盾不斷發(fā)生,雙方關系逐步惡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00年5月離家出走,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
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尚可,由于原、被告不注意感情的交流和溝通,相互之間不能體諒,導致經常為瑣事發(fā)生糾紛,傷害了夫妻感情。后被告長期離濟,雙方未盡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予以準許。”離婚時間是2003年5月26日。
■當事人:我是“被離婚”的
今年8月21日,崔女士回到濟南補辦身份證,卻被有關部門告知無法補辦,因為她原來居住的地方已經拆遷,沒有真實地址。房子拆遷后,鈕先生去了哪里?后來,在有關部門的建議下,她咨詢了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卻從法院處得知丈夫已經于2003年5月份與她離了婚。“2003年5月26日,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我和前夫離婚,2010年8月22日,我才知道離婚這個事,并從法院拿到了離婚判決書。”7日下午,崔女士說。
崔女士告訴記者,她今年41歲,老家是泰安的。1990年,她與鈕先生結婚。2000年,她為了改善家里的經濟條件,到北京打工。去北京后的第一年,她每隔兩三個月就回濟南一趟。 2002年,婆婆去世,她回家的次數更頻繁。2003年,她還回濟南給婆婆上過墳。此后,因鈕先生經常去北京找工作,她就再也沒回過濟南。“我去北京至今,一直和他保持聯(lián)系的,期間我還多次通過銀行給他匯款。”崔女士說,2000年5月至今,她一直和鈕先生有聯(lián)系,這次回濟南騎的自行車還是“他借給她的”。
昨天,記者通過電話與鈕先生取得了聯(lián)系。鈕先生說,崔女士去北京后的第一年就向他提出協(xié)議離婚。因為考慮到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他沒有同意。當年春節(jié),前妻沒有回濟南。因為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他于2002年向對方提出了離婚,對方的回復是“你愛咋辦咋辦”,然后就一直沒有露面。紐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
■不明:離婚判決書與有關證據有沖突
“我和鈕先生一直保持聯(lián)系,居委會怎么能給他出具我‘去向不明’的證明呢?”拿著從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調出的“去向不明”證明,崔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記者從崔女士提供的“去向不明”證明上看到,這張證明是由五里溝社區(qū)居委會、五里溝街道辦事處、五里溝派出所共同出具的。這張證明顯示,崔女士自2000年至2003年5月26日,去向不明。但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00年5月崔女士離家后,至2002年6月多次回濟,之后離濟未歸。
崔女士了解到,五里溝居委會在2004年已經不存在。在實施棚改工程后,附近回遷的居民,由新成立的發(fā)祥巷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管理。她和鈕先生原來所居住的房屋,已經回遷到該社區(qū)。昨天上午,記者與崔女士來到發(fā)祥巷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她,居委會三年一換屆,現(xiàn)在無法查到五里溝居委會當時出具這個證明的人員,并建議她找前夫協(xié)商解決此事。
崔女士還了解到,鈕先生已經于2003年10月份再婚。
■前夫:她就是不回來離婚
“我和他一直保持聯(lián)系,法院為何在我不到場的情況下,就判決我離婚了呢?”崔女士很是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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