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清理土地的執(zhí)法架構存在很嚴重的缺陷。國土部門的行政權力,不足以應對清理的需要,公檢法機關應該介入。同時,對于囤地這種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行為,且又大量涉及到腐敗的行為,將其置于人大的全盤監(jiān)督之下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要從更高的層面看待打擊囤地囤房行為的意義。房地產市場的亂象是造成中國當今收入分配出現(xiàn)嚴重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囤地囤房又是開發(fā)商獲取暴利,掠奪社會資源的主要手段和途徑。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法紀松弛,有法不依導致了這種結果。在收入分配已成為中國經濟結構性失衡的主要內容之時,依法解決囤地囤房問題,也是對業(yè)已失衡嚴重的收入分配問題的一種補救。清理閑置土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次降房價的運動。徹底解決囤地行為,對糾正收入分配失衡,對中國經濟強本固基都有重要的長遠意義。
總而言之,只有走出運動式執(zhí)法的怪圈,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囤地囤房問題,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才有希望,收入分配問題的嚴重性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梢哉f,當前最應該被清理的不是被閑置的土地,而是被閑置的法律,最急切找回的是被閑置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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