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嚴格按照上述規(guī)定,就不好認定為工傷。但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簡略地把自殘等行動一概消除在工傷之外,而應當從行動人主觀因素和客觀行動兩個方面加以考量,真正從本質上對是否構成工傷作出正確的斷定。特別是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不堪工作或者精力壓力重負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事件不斷增加。如果這些原因導致自殘或者自殺均不能認定為工傷,則有悖于工傷保險之基礎理念。
至于老王在工作中被砸傷,與后來產生的性功效障礙畢竟有沒有因果關系,這應當屬于司法鑒定的問題。(記者 陳捷 實習生 陳海霞/文 張向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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